友邦人壽辦理業務8大缺失 金管會開罰240萬
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案,友邦人壽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包括招攬過程未明確告知保戶保單重要事項等,共計8大項缺失,核處新台幣240萬元罰鍰及5項糾正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對友邦人壽台灣分公司裁罰案,因友邦人壽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共計有8大項缺失,根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第149條第1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核處新台幣240萬元罰鍰及5項糾正處分。
金管會指出,首先,友邦人壽委託其他公司辦理網路整合行銷活動參加者的個人資料蒐集作業,對個人資料事項未落實辦理查核,未發現受託者有違反複委託禁止約定,而未將複委託的對象納入監督、未定期確認受託者「個人資料的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執行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等情事。
其次,辦理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赴該分公司變更要保人案件,於完成保全作業審核時僅通知新要保人,卻未通知原要保人。
再者,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電銷人員未依客戶告知的出生日期正確記載於要保書,致誤導核保人員對客戶實際出生日期未年滿20歲者,卻仍承保。
另外,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以年長者為銷售對象的保單,但卻未充分了解保戶相關資料或確保該商品符合保戶適合度致引發申訴、招攬過程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利率比較、未明確告知保戶保單重要事項、未依保戶告知內容詳實記載於相關文件等情事。
還有,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未於電銷開始時明確告知所屬分公司名稱或服務電話者。
其他缺失包括,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疑似洗錢預警案件未能即時產出的情事;辦理防制洗錢的機構風險評估作業,有客戶風險分數不符評估模型設定情事;法令遵循單位對內部稽核單位查核所發現的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有未採取適當措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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