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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 攸關債務拋棄繼承權的抉擇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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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遺產E劇場/勾選指定受益人 攸關債務拋棄繼承權的抉擇
法院實務中除了保險金理賠糾紛之外,還有涉及保險金遺產的案件。民眾填寫保單資料時,會勾選、填選到「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這一個欄目,可是有學問的,因為這個涉及到如果未來保險金及龐大債務同時都當做遺產傳承給下一代時,繼承人一旦選擇拋棄繼承權的話,到底還能不能領得到這筆保險金。
 
《ETtoday新聞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案例故事】
阿東和阿翔兩兄弟正在辦喪事,因為他們的父親幾天前過世了。
 
父親的遺產中,有一間收租店面、有價證券和存款等,市價約3千萬,還有壽險保險理賠金1千萬,而銀行貸款也有300多萬。
 
因為資產不複雜,看起來也沒有什麼問題,所以兄弟決定用遺產中的存款把貸款清償掉。
 
報完遺產稅後,他們就委託代書開始辦過戶程序,至於店面,兄弟同意共同繼承,租金則約定兩人按月輪流收,所以第1個月租金由阿東收,第2個月由阿翔收。
一切看起來都沒有問題。
1個月後,突然有個父親以前的朋友來訪,說兩兄弟父親生前向他借了一筆5千萬的借款,有借據本票等等為證。
兩兄弟傻眼了,沒想到原來有這筆巨債,而且更可怕的是,聽說父親還有向地下錢莊借款,讓兩人很擔心。
 
阿東突然想到,現在法令規定,3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而父親過世到現在才2個多月,現在辦拋棄還來的及,於是他向阿翔提議一起去辦,阿翔也覺得這樣比較乾脆。
阿東和阿翔,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
 
【法律解析】
《民法》上繼承的態樣,原本有單純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幾種,但《民法》在民國98年修正時,將繼承責任改為有限責任,修正了第1154條,所以目前繼承的態樣,只有單純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
 
單純繼承,就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至於拋棄繼承,則是一種自願喪失繼承人身分的行為,拋棄後,被繼承人留下的一切權利義務,都與該繼承人無關。
 
這兩種繼承態樣,對各關係人來說影響很大,因此理論上只能二擇一,不能一下要單純繼承,一下又要拋棄繼承。
 
因此,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有出現同意單純繼承的表示或行為,例如有清償遺產債務,收取遺產收益,申報繼承登記等行為,就不可以再主張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民事判例認為,「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因此阿東和阿翔,已有償還繼承債務,收取遺產租金,申報繼承登記行為,都應視為已以單純繼承方式繼承,相關權利義務,就要依單純繼承方式辦理,不能再辦拋棄。
 
還好,目前法律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雖然還是要揹債,但法律上可以不用還,所以就算不拋棄繼承,也不用太擔心,只是比較麻煩而已。
至於保險金1千萬元呢?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由於父親生前在保單上有「指定受益人」,兄弟倆各繼承200萬,餘款還指定給手足等,而依上述《保險法》規定,兄弟倆領取到的保險金是不會被列為遺產範圍內。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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