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上周公布的裁罰案中,保誠人壽就連續吃下2張罰單!
根據上個月13日保險局的裁罰案件公告指出,保誠人壽的10項缺失中,首先是公司對於客戶定期審查作業,有未明訂作業規範,做為遵循的依據;再者是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作業,經查有未定期將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評估的情形。
第三是對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的計算,有因計算公式錯誤,使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錯誤的情事,違反法令規定;第四是公司辦理法人投保案件,相關核保及契約變更作業有欠妥情事。
第五是公司辦理解約金及滿期金給付作業,給付對象為法人的案件,有未辨識實質受益人並執行姓名檢核確認身分的情事;第六是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及填報作業,經查有欠妥情事。
第七是辦理自行查核作業,經查有業務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查核深度及廣度有待加強;第八是公司僅就「高」以上風險等級系統弱點評估是否有修補必要,對其他風險等級弱點則未有相關控管機制。
第九是公司現行對含個資的電子郵件外寄管理有疏漏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最後是公司尚未對電子商務服務系統的外部網路入侵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所致之個資外洩情境,研擬演練計畫進行演練及檢討改善,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符。
保險局對此罰鍰110萬元之外,上週又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開罰300萬元。
裁罰原因如下:
(一) 該公司有未督促受託機構建立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事前檢核機制致全權委託受託機構有越權買入未符法令規範或契約約定之標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第1款、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不符。
(二) 該公司將資金全權委託聯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經查對投資績效之管理,有以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之月績效報告為檢討報告,不利全權委託投資績效之管理,核有礙健全之虞。
(三) 該公司全權委託投資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契約未約定詢價或比價方式,且尚未建立手續費詢價檢核機制之作業規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該公司金融商品投資每月評價入帳作業與所訂內規未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 該公司所訂國外投資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對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未臻明確不利遵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 該公司執行國外投資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有與內部規範相悖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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