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分居夫妻 可以分開「稅」
一對夫妻結婚當下幸福美滿,但是長年下來感情漸漸淡了,甚至彼此選擇分居,不再一起生活,每年5月仍然要一起報稅嗎?台北國稅局指出,針對分居的配偶,財政部有三種特別規定,規範受到家暴、經濟困擾以及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所苦的伴侶,可以免去仍要一起報稅的困境。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用「家戶申報制」,只要是結了婚之後的二人,在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的情況下,除非因為其他法定事由,而分開申報綜所稅,否則夫妻所得都應該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官員提到,納稅義務人跟配偶,若是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在當年度報稅時,就可以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譬如說張先生跟陳小姐在2018年離婚,那麼今年5月他們報稅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各別申報2018年的全年所得。
官員指出,然而特別針對分居的伴侶,有三種情況,只要符合任何一種,就可以分開進行綜所稅報稅,不用合併在同一個申報戶。
第一種情況是伴侶之間面臨嚴重的經濟問題,官員指出,夫妻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是財務狀況讓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因而選擇彼此分居,分居時間已經達六個月以上時,雙方都可以改用分別財產制,同時也不用合併報稅。
第二種情況則是特別針對父母分居六個月以上,但是膝下留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若夫妻當中的其中一方,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經向法院提出請求,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後,法院裁定日所屬年度及以後每一年度的綜所稅申報,都可以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配偶雙方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第三種情況則是涉及家暴的問題,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不堪承受家庭暴力,而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都可以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進行報稅。
官員表示,在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經先申請並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也可以檢具影本報稅,但未來還是要提供通常保護令給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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