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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男童遭同學用熱水燙傷!學校意外千萬別大意

記者游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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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燙童案 律師:裝水和潑水學生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

基隆市一所國小學童被同學拿熱水瓶裝滾燙熱水噴灑灼燙傷,律師林富貴指出,學童受傷係因裝水學童把熱水交給潑水學童潑人,在法律上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兩名學童都要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

基隆市一所國小傳出17日有4名學生拿著水瓶裝冷水玩遊戲,猜拳輸的人要自己往身上淋,玩瘋了互相噴水,後來其中1人去裝飲水機滾燙102度的水,把水瓶對交給另1人,接著往其中1名男童噴水,導致右胸及右前臂大面積第二度灼燙傷。學校校長今天表示,學生玩過火,將加強安全宣導,並已管制熱水。

林富貴說,如果裝水跟潑水學童在玩遊戲前有犯意聯絡對其他學童潑滾水,兩人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因兩人未滿14歲故無刑事責任能力,但潑水行為造成同學受傷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的非行,應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法官可能給予訓誡或責付家長。

他表示,如果裝水的學童不知潑水的學童用以傷害其他人,則裝水的學童對傷害行為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裝水的學童就不成立共同正犯,不用負擔刑事責任。

林富貴指出,裝水學童及潑水學童造成同學受傷,屬於共同侵權行為,又因學童已滿7歲法律上稱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父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及精神賠償,雙方父母對學童都要負連帶責任;另裝水的學童如果抗辯裝水並非用以潑被害人,但本件學童受傷是因裝水學童裝熱水交給潑水學童潑人,在法律上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兩名學童都要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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