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誰能列報扶養小孩?
一家人長年由媽媽負責報稅,但如果某天夫妻感情失和,最後走向離婚一途,爸爸願意每個月支付贍養費,那麼在未來報稅時,這位爸爸能不能列報扶養小孩節稅呢?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發生重複列報扶養的情況,國稅局會以實際扶養、共同生活事實等判斷方式,來認定實際上可以節稅的一方。
官員指出,夫妻離婚後常常發生這種尷尬的狀況,舉例,一位張先生(化名)與前妻陳太太(化名)在前年離婚,離婚的過程中,雙方說好子女由陳太太來照顧,張先生每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然而隔年報稅時,張先生跟陳太太各自出於節稅考量,都分別列報子女的免稅額。
官員表示,無論是張先生或陳太太,不管有沒有給贍養費或孝親費,重點都在「實際共同生活」這一點,依這個標準核認扶養免稅額。即便張先生每個月都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給陳太太及子女,但是子女實際上還是由陳太太照顧生活,如果兩個人都申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就會特別去查,最後剔除張先生申報的免稅額並補稅。
手足分別報稅 也要小心重複
另一種情況也會出現重複列報,官員表示,北區國稅局最近有查核到個案例,子女都列報扶養父母,王先生(化名)和王小姐(化名)是兄妹,二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並自己報稅,他們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兩個人都列報扶養母親。
王先生每月按時匯孝親費到媽媽的帳戶,但母親實際與王小姐同戶籍,由王小姐照顧日常生活,母親生病時,也是到王小姐戶籍所在縣市的醫院住院,並由王小姐丈夫照料術後回診事宜。
國稅局認為,在這些條件之下,足以證明王小姐才是兄妹之間主要扶養照顧者,因此剔除王先生列報的扶養母親免稅額,核定補稅。兩案都已經復查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家族成員之間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常會互相協調,將沒在工作的親人與工作者報在同一申報戶當中,也有可能一對年邁的爸媽,分別報在不同孩子的名下,讓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多列報一個人的免稅額,全家人可以達到更好的節稅效果。
但如果同一個人被多人列報扶養,不論是父母任何一方列報扶養子女,或是子女列報扶養父母,國稅局只要比照戶政資料,就會發現這家人重複列報了,最後還是會以實際扶養、共同生活事實,去認定免稅額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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