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涉挪用客戶資金 永豐、玉山銀各罰1,200萬
又有銀行理專涉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昨(21)日開罰永豐銀行及玉山銀行兩家銀行,一家各罰1,200萬元,這也是去年銀行法修正將罰鍰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後,首度適用的案件。
兩家銀行理專涉挪用客戶資金合計有1億元,兩銀行被罰金額合計2,400萬元,遠不及客戶被挪用的資金,對於為何上限提高到5,000萬元後,只罰1,200萬元?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裁罰金額通常會衡量銀行善後情況,對客戶權益保障及內控改善情況等,這兩家銀行也有做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黃光熙強調,裁罰金額上限提高後,銀行應自我要求,內控要更嚴謹,並作全面檢視。
金管會昨天表示,永豐及玉山前理專涉挪用客戶款項,挪用金額分別為7,000萬元及3,000萬元,違反銀行法規定。
永豐銀違反事實,包括第一,忠孝分行游姓前理專從2015年11月起約四年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有八戶。
主要態樣有二種,一是建議客戶將基金贖回、保單停扣轉換申購新保單,或提前繳清續期保險費,以協助客戶填寫申購或取款文件等方式,利用客戶信任及疏於核對文件,將款項匯至其指定帳戶挪為己用。
另一種是與客戶有借貸關係,用其中一名客戶帳戶作為挪用款項的入款帳戶。
第二,銀行對客戶臨櫃交易未妥適建立及確實執行交易確認機制及相關內控作業規範,未建立理專制度及對理專人員關聯戶的監控機制,也未落實執行理專輪調制度。
玉山銀違反事實,則包括第一,財富中心駐埔墘分行蔡姓前理專從2013年8月到2019年4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二戶,均已逾70歲。
第二,銀行對客戶辦理開戶、外匯轉帳、基金贖回等交易未落實執行相關控管作業規範,也未建立有效的理專帳戶監控機制及輪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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