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別以為自導自演沒破綻!嘉義一名高姓男子聯合三人上演一齣車子失竊的大戲詐領保險金,但好在保險公司發覺有異,將高男告上法院。法院判決結果出爐,高男以詐欺取財罪處1年10個月徒刑,犯罪所得也全數被沒收。
高男透過張男介紹,於105年8月時認識了當時缺錢的陳男,高男、陳男聯合另一綽號「達哥」的成年男子,三人聯合詐欺取財。高與陳兩人至台中一間車行以340萬元價格購買一台BMW,高男攜帶由達哥提供的340萬元現金付款,車則登記在陳男名下,業務員交予兩把鑰匙給高男。
買完了車之後,兩人再依照達哥指示,由業務員協助向保險公司投保竊盜損失險、竊盜損失代車費用險,保險期間為1年。
車子買來一個月之後,高男向業務員謊稱其中一把車匙不見了,因此業務員請高交回另一把未失竊的車鑰匙重新設定,並且又多給了第三把鑰匙。
當天晚上,高帶著陳男去了嘉義一間KTV,將車輛停放在KTV停車場中,高竟將其中一把鑰匙交給另一人甲,並由甲將車子開走。當天深夜,高、陳二人以車子失竊為由向警方報案,而後向業務員要求要申請保險理賠,並順利取得保險理賠金共298萬5千元。
在取得理賠金298萬5千元之後,其中21萬8千元為陳男當作人頭之報酬;3萬2千元為張男介紹陳、高認識之介紹費;剩餘之273萬5千元則由高、達哥、甲三人平分,每人約91萬1666元。
而在同年11月,警方尋得失竊BMW,陳、高、達哥、甲四人前往警局領回車子,改了車牌號碼之後,又再藉著轉手賣車多賺了一筆,以240萬元賣給不知情的黃男。
保險公司事後發現不對,向法院提告,最終法院判決,判高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所得91萬16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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