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險是長期的理財工具,即使買的是短年期的終身保單,一樣不宜短期就解約,否則可能傷到本金。有些業務員為了業績,在招攬時可能沒有把契約內容解釋清楚,投保時要保書等文件的簽署最好看清楚再簽,否則之後遇到爭議,都要回歸保險契約認定責任,一個不小心,損失可能很慘重。
有位陳姓男牙醫師,於民國104、105年間,向新光人壽一名陳姓業務員購買保單。陳姓醫師表示,他一開始就表明以「儲蓄」為投保動機,無意購買不具儲蓄保本功能、且以身故保險金為主的傳統壽險。在談好保險規劃後,他一口氣花了近800萬元,買了13張利變型保單。
經過3~4年後,可能因為這幾年宣告利率直直落,陳男覺得把錢放在利變保單不划算,感覺買錯保單想反悔解約,才發現提前解約會被扣解約金,一氣之下告上法院。陳男提告的理由是,業務員知道他的需求,卻以一張利變終身壽險詐稱,可提供「儲蓄及增加保障」,且未告知若解約將使本金減少 、期滿前解約將無法拿回所有本金等重要資訊,顯然是業務員招攬不實,要求新光人壽返還已繳保費797萬餘元。
新光人壽主張,業務員在銷售保單時,都有提供「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單條款樣」、「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說明文件,且各保險契約均以「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向陳姓醫師確認,顯示該保戶已充分知悉保單內容,並無被詐欺或隱匿之情。
特別的是,依照陳姓牙醫的陳述,13張保單都是陳姓業務員向他招攬,但要保書的業務員卻是另外3個業務員的名字,這3個人又都是陳姓業務員的家屬,當時也都是新光人壽登錄的業務員,有可能當時是陳姓業務員出面洽談保單後,業績掛在其他3人名下,有利於組織績效及佣金分配。
不過,當時陳姓牙醫對此並無主張異議。法官因此認定,陳姓業務員既然不是要保書登載的業務員,陳姓牙醫又不能證明當初洽談的人是誰,陳姓業務員就沒有招攬不實的問題。而其他3名業務員是否說明不足,就直接回歸要保書,因陳姓牙醫已在要保書相關文件簽名,代表對保險契約已充分了解。因此,新光人壽不須返還近800萬元的保費。
利變型保單是一種保單價值隨市場利率變動的商品,過去各家壽險公司都祭出高宣告利率來吸引保戶,強調資產累積的同時,還可以保有彈性的增值空間,但因為宣告利率會隨市場變動而調整,像現在各國央行不斷降息的情況下,宣告利率也創歷史新低,進而影響利變保單的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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