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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

2020/06/15

天才!防盜鎖當保險賣 「丟車賠車」撈上億元遭訴

跟車險有關的業務要申請才能承做。(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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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沒有申請許可不能經營保險業務,即使利用類似保險業務銷售其他商品也一樣。有家販賣汽車零件的公司,將方向盤防盜鎖搭配「丟車賠車」車險一併銷售,業績一飛衝天,產品賣了上億元,但也因為違反保險法,負責人被起訴判刑3年,最近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駁回。

一家汽車零售公司的蔡姓負責人並非保險業,也沒有向金管會申請設立經營保險機構,卻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由不知情的該公司業務員與汽車銷售員,將該公司所販賣的汽車方向盤防盜鎖搭配「丟車賠車」的汽車保險一併銷售。

該公司的行銷手法是,客戶需先向產險公司投保車輛竊盜險後,再支付6,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價金給銷售業務員,該公司除交付汽車方向盤防盜鎖給客戶外,並交付客戶「汽車產品保證約定書」,約定客戶的車輛於該年度失竊時,該公司就提供「丟車賠車」的理賠,即理賠該車輛當年度市價與竊盜險理賠金間的差額,以此填補客戶於車輛遭竊時所受的全部損失,而該公司實際只向公司業務員或汽車銷售員收取每件2,700元至4,500元不等的價金。

總計該行銷專案共賣了1億2,064萬5,800元,這家公司惟恐理賠金額過高影響公司財務,先後又以每件支付6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保險費,向旺旺友聯產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向台壽保產險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汽車竊盜損失差額補償保險」等保險,以轉嫁客戶的理賠風險。

這件不法銷售案件被檢調查獲起訴後,蔡姓負責人喊冤說,該公司依客戶購買的專案,於車輛失竊時所給付的賠償,屬於所銷售汽車方向盤防盜鎖的瑕疵擔保責任,而非保險的理賠金,客戶必須要使用汽車方向盤防盜鎖後,因防盜鎖失去效用,汽車仍然遭竊被偷,才會理賠,且公司向客戶所收取的費用,是用來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支出,與所補償給客戶交付新車之間並無對價關係。

不過,法院認為,保險業務的認定應以業務的性質及內涵判斷,而非只檢視是否具「保險」之名。該公司所銷售的專案內容,是跟客戶約定當「汽車失竊」時,由公司賠付「與原車同款之汽車」。

由於「汽車失竊」的危險屬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事故,汽車失竊事故的發生,也是可能發生且未發生、不確定、非故意,所以該公司所銷售專案具可保危險應無疑義。至於該公司有無另向產險公司投保,以轉嫁承擔客戶理賠的風險,與是否兼營保險業務、是否承擔理賠風險的判斷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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