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現代人飲食不正常、壓力大,常有血便、便血,短時間體重減輕、排便習慣改變等現象發生,輕微者屬痔瘡、大腸炎,嚴重的就是大腸癌。如果只是便血就醫,診斷後又判定是痔瘡,之後買防癌險未告知,才發現其實是大腸癌,保險公司仍得理賠。
一位王姓民眾的太太以自己為要保人,王男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106年7月31日向遠雄人壽投保多張防癌險及健康險主約及附約。2個半月後,106年10月16日至19日到醫院就醫,就發現罹患大腸腫瘤、腸阻塞、結腸脾(彎)曲部惡性腫瘤,並於107年11月2日提出保險金申請書,被遠雄人壽拒賠,一狀告到法院。
遠雄人壽主張,王男106年3月23日跟5月25日曾分別到兩家診所就診,強調自己腸胃不適、解便時擦屁股的衛生紙上有血等等,顯示王男在投保前即有「便血」症狀,卻隱藏自己有因便血接受治療,而故意違反要保書據實說明的義務,造成核保人員無法正確估計危險。更何況王男投保的是防癌保本終身險,血便等未據實填載的項目,與大腸癌又具有高度關聯性,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應當解除契約,不應給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王男到診所就醫的記錄記載「blood in stool」、「有時大便有一點鮮血pain早上1-2次」等內容,但兩次診療結果分別診斷為「hemo rrhoid(即痔瘡)」、「感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都不是要保書上告知事項中所對應的問項。
況且,告知事項的問題是「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但王男不曾患有「便血」或「血便」的「疾病」,也未因此接受「便血」或「血便」的治療、診療或用藥。因此,沒有任何隱匿或遺漏而不為說明或不實說明的情形,更非屬惡意或可能影響對價平衡。
儘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已在疾病中,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但法規強調的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的情況而言。 王男罹患大腸癌的腫瘤大小、範圍並非兩、三個月可能生成,王男自陳近兩個月有體重減輕或排便習慣改變等現象,也非大腸癌或腫瘤患者獨有的症狀。
法院據此認定,遠雄人壽難以認定王男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而未能據實以告,判定遠雄人壽應理賠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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