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猝死」指的是突然且非預期性的死亡,無論本身內在疾病或外在意外事故均有造成猝死的可能,如果猝死後的文件資料,僅記載「猝死」一詞,並不能直接視為外來突發事故,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意外傷害險。
一位盧姓台商,78年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傷害險,之後因赴大陸經商而長期停留於上海,105 年7月盧姓台商的家屬接獲桃園龜山分局通知,知道盧男於105 年6月死亡。家屬後來拿到大陸地區所核發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確認書及居民死亡殯葬證等所記載的死亡原因,分別為「猝死」、「符合猝死徵象」及「非正常死亡」,且無記載因何特定疾病致死,因此,向南山人壽申請451萬餘元的意外死亡保險金,被南山人壽拒賠。
南山人壽認為,經公司調查發現,盧姓台商曾在102 年因胸痛到長庚醫院急診治療,105 年6月猝死當日又因胸痛送醫急救,死亡並無外力介入,顯示盧姓台商是因心腦血管疾病所致,且依家屬所提的相關文書,僅可以表示盧姓台商是突然死亡,並無法推認是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的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盧姓台商既然曾因胸痛急診治療,就有可能是有心血管疾病或因其他疾病導致死亡。但盧姓家屬僅拿僅以通知文件上記載「猝死」、「非正常死亡」等語,就主張盧男是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卻未盡舉證之責。
「猝死」一詞只是突然且非預期性的死亡,無論本身內在疾病或外在意外事故,均有造成猝死的可能,且盧男並無進行司法相驗或解剖,紀錄單上無法明確記載盧炳榮是因何種疾病而導致死亡,就不能直接認定盧男是屬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意外死亡。因此,判決盧男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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