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友人相約出遊經常會委由其中一人買旅平險,過程通常不會注意要保人及受益人的填寫內容,但一個不小心,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爭議,甚至造成巨大的損失。
一位黎姓男子105年與三名友人相約前往菲律賓長灘島旅遊,行前透過其中一位同行的傅姓友人,向新光人壽一名洪姓業務員,投保每人保額2,000萬元的旅平險。不料,在旅遊途中黎男意外溺水死亡,黎男的父母事後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卻被告知受益人非黎男的法定繼承人,無法理賠。
黎男父母不解追問才知,兒子的傅姓友人幫4人購買旅平險時,居然要保人只寫傅姓友人自己,而兒子的保單受益人更是同行另一位任姓友人的兒子。黎男父母認為,兒子跟任姓友人之子毫無血緣關係,也非熟識,顯然受益人的填寫非黎男的意思,已超出黎男授權投保的範圍,指定受益人部分應對黎男不生效力。
黎男父母因此認為案情不單純,除了把新光人壽告到法院,還把同行的三人提起刑事殺人罪告訴。事後,任姓友人的父母均親自簽署「放棄同意書」,表達放棄領取保險金的相關權利,並同意由黎男母親申請理賠。負責投保的傅姓友人也主張,這件旅平險的要保人是4個人,投保時也有跟洪姓業務員說,保費再由她統一收齊後交給業務員。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單既然照黎男之意投保,保費也是黎男自付,傅姓友人只負責代為申請及轉交保費,要保書雖形式上僅記載傅女一人,疏失漏載其餘3人,並不妨礙黎男為實質要保人的認定。
另外,根據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立法的意旨是要預防要保人以訂立死亡保險契約,而加害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由於遍查保單相關文件,找不到黎男出具的書面,記載同意以任男之子為受益人,該筆保險金應為黎男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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