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虧很大!有些民眾喜歡騎舊車,因為車雖舊,但代步卻很好用,但舊車反而比新車更要小心保護,因為一個不小心被撞了,即使自己完全沒錯,計算折舊後,保險公司賠的錢也無法恢復原狀。
有位民眾把機車停放在自家門口的機車停車格,卻遭到自小客車暴衝撞擊,導致機車損壞無法使用。該自用小客車有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事後該民眾將機車交由機車行估價,修復金額為3萬3,505元,但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1萬2,000元,該民眾跳腳無法接受。
該民眾表示,機車是靜止停放在機車停車格的狀態中遭到撞擊,所以自己沒有任何肇責,但保險公司表達若不能接受1萬2,000元,要他去法院訴訟。他的立場很單純,只是要恢復原狀,有上班代步工具,若接受賠償1萬2,000元,機車也無法恢復原狀,勢必還要花費其他費用購入上班代步車輛。
保險公司強調,依據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但請求賠償毀損的修復費用時, 應以必要者為限,也就是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該機車是91年10月出廠,已使用16年餘,其新品取代舊品間的差價,當然也要算折舊。因此,依民眾委請廠商提出的估價單,該機車修復的零件費用為2萬6,505元,折舊後所剩殘值為十分之一(即2,651元)。
換言之,根據保險公司的算法,零件折舊後金額為2,651元,加工資5,000元,合計7,651元。保險公司強調,現在已願意將賠償金額提高為1萬2,000元,該民眾卻堅持按照委請廠商估價的3萬3,505元賠償,雙方很難達成共識。
對於該案的爭議,民眾後來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但評議中心並未給予任何決定,只強調除非民眾與肇事者間,對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法院終局判決,或雙方對應負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均無異議,或已達成和解而確定者外,該民眾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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