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民眾習慣利用信用卡扣繳續期保費,但有時扣繳失敗卻沒有發現,保單可能因此失效而不自知,直到發生事故想申請理賠時才發現保單已失效,此時想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可能於法無據了。
有位民眾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一年期個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為103 年 2 月 12 日至 104 年 2 月 12 日,之後保單年度到期前,就會續約延張保險期間,結果他於 108 年 4 月 12 日住院治療右肘挫傷及右拇指板機指,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個人傷害險理賠,才發現他投保的一年期傷害保險,已斷保近4年。由於自認一直以來都有繳保費,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
該民眾表示,他是該保險公司的長期客戶,21年前就買了該公司的保單至今,保費都是用自動扣款續保,他是直到108 年 5 月申請理賠時,才知道這張傷害險已被停保,立即連絡經辦業務員,業務員表明不知此事。
他認為,保單會失效是因為,他沒有接到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及續期保費扣款失敗通知書,保險公司也無法證明有寄至他的住處,郵局也未曾通知他去領信件,而他的住址從未更改過,承辦業務員也不知此事更沒有通知,所以錯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理賠4萬5千餘元的理賠金。
保險公司主張,確實曾於保險到期前,以平信寄發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到該保戶要保書所填寫的通訊地址;又於扣款失敗後,通知保戶儘速繳費。且該保單一年一期,保單到期多年,保戶皆未察覺已多年未交付保險費,也未收訖續保保險單,直到申請理賠後,才爭執皆未收到郵件,與常理有違。
更何況,傷害險並未強制課予保險公司有通知續保的義務,只要保戶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續保保費,就可視為不再續保,因此,該保戶未完成傷害險續保無誤。 拿不到理賠金後,該民眾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後表示,該保單確實有約定以信用卡扣繳續期保費,也確實扣款失敗,而保戶的要保通訊地址,也跟保險公司以平信寄發的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相同。基於傷害保險契約條款並未明文保險公司有通知要保人續保的約定, 而保險法也未強制課予保險公司有通知要保人續保的義務,該保戶未在期限內完成繳納續保保費,當然視為不再續保,也就不能申請理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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