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單健檢除了檢視保障是否足夠外,也可提早發現既有保單有無瑕瑜。有民眾一開始想投保有滿期金的終身壽險,結果買到的卻是沒滿期金的商品,還傻傻的繳了20多年保費後,在檢視保單時才發現有異。
一位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民國84年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額50萬元,繳費年限20年。該民眾表示,當初購買時候,在業務員的說明下,決定投保該公司終身保險的A型商品,壽險保額就是50萬元,還有滿期金跟年金,經雙方確定內容後才簽名。
結果保費都繳完了,108年檢視保單時,才發現本來有一筆該領的滿期金50萬元沒有給付,每年該領的年金5萬元(保額的10%),也都沒有匯進去。該民眾詢問保險公司,才知道自己繳了20年保費的商品,沒有滿期金。
幸好這名保戶有存檔的習慣,趕快調出資料後發現,保險公司當初製作保單時,資料就已輸入錯誤,造成要保書上資料是當初講好有滿期金保單的A型,但實際上,保險公司內部資料紀錄卻是無滿期金的保單。
這位民眾把資料攤給保險公司看後,保險公司淡定的表示,因為從一開始就是交付無滿期金、較便宜的保費,所以不予給付滿期金。這位民眾氣沖沖的說,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自己作業疏失、收費錯誤,因最初要保書簽名檔的內容,就是有滿期金的「終身保險A 型」,這名保戶因此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50萬元,及每年的生存保險金5萬元。
保險公司強調,該保戶的要保書上,雖有填寫生存A 型,但主契約「生存保額」、「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欄位均為空白,保險公司也依約僅向保戶收取主契約壽險保額50萬元的保險費。 若保戶的主張是真的,104 年繳費期滿時,就有滿期金及年金可領,卻遲至108年後才提出異議,有悖於常理,保戶的請求並無依據。該保戶反映無效,直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保險公司疏未注意要保書投保險種欄位誤植的情事,保險公司應有補償保戶的必要。換言之,保險公司雖然不必要求保戶補繳保費、然後給付滿期金跟年金,但必須在一定額度內,補償保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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