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險業務員銷售保單時,為了業績分配及佣金計算,常有掛名招攬的行為,也就是賣保單的人跟要保書上的業務員不同人。但縱使掛名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也只有業務員遭處分或撤銷資格的問題,保戶不能依此主張已經買了的保單效力為無效。
有位民眾表示,自己跟母親、弟弟,透過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於101年時投保醫療險,當時接洽的業務員並未親自看到該民眾的母親及弟弟,也沒有親自向他們說明保單的詳細內容及權利,事後拿到保單時,發現要保書上的業務員名字換了一個人,當下感覺受騙,向保險公司要求退保,並退還已繳保費約19萬元,被保險公司拒絕。
該民眾表示,他們全家人對要保書上的業務員完全不認識,也完全沒見過面,很明顯有保單掛件的問題。 保險公司堅稱,相關醫療險保單都由相關人簽名,該民眾也承認簽名都是親簽,依法保單合法成立生效,並無瑕疵。至於業務員掛件的問題也不存在,因為保單當時是由兩位業務員共同招攬,並無不當或違規的情事。
該民眾對於保險公司的說詞相當氣憤,便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評議中心調查後認定,只要當事人對於特定的保險標的,一方同意交付保險費,他方同意承擔其危險,保險契約就應該認為成立。
相對的,業務員管理規則只是就保險業務員的資格取得、登錄、撤銷 登錄、教育訓練、懲處等事項所頒布的規定,是主管機關為了管理保險業務員的法規命令,並非為了規範保險契約效力所設,若業務員有違反規則而遭受行政處分,已訂立的保險契約, 也不會因此而無效。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保險招攬建議書中的保險業務員名字,雖與簽收回條及要保書的招攬人員不同,但保單是否為共同招攬,抑或有掛名招攬之嫌,以既有資料而言,難以判定事實為何。另外,醫療險只須具有一般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資格即可為招攬販售,而兩位業務員皆具有一般證照,皆可從事招攬行為。
因此,縱使該保單確實由其中一人招攬,再掛名給另一人,這樣的招攬行為也只是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可能因此遭受撤銷招攬人員資格登記等行政上的處分,並不會影響保單效力。因此,保險公司並無返還約19萬元保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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