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業
下半年保險市場急凍,投資型保單可能重回主流商品,保戶在投保時,要留意相關風險,其中包括投資標的轉換所延伸的手續費成本,避免頻繁轉換後配息沒多賺,反而虧了本金,屆時跳腳也沒用。
有位徐姓民眾表示,自己是某銀行長期客戶,本以穩健投資為宗旨,以求保障退休後生活,結果銀行一位王姓員工利用她的信賴,慫恿「以房養老」,以房貸購買基金而固定配息保本。於是她在105年6月貸款1,000萬元,並向銀行購買性質屬投資型保單的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為亞洲債券基金。
她指控,王姓行員在她投保後的2年期間,未經她的同意,也未告知轉換投資標的的風險、損失,以佯稱要簽署配息所需文件之名,使她誤信且在不知情且未明瞭風險的情況下,於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上簽名,之後她的保單連結基金標的,就被轉換31次,手續費220萬餘元。她因此向銀行要求連帶賠償手續費支出,並要求把投資標的回復為亞洲基金遭拒,一狀告到法院。
銀行指出,徐姓客戶在申購前,都有進行客戶適合性分析並親簽確認,之後投資標的之所以轉換,是因為她想透過基金轉換的操作,獲取較高的配息,而她每次異動投資標的,都是自動指示或主動尋求王姓員工的建議後,親簽異動申請書所為,轉換後保險公司也都有寄發轉換前後投資標的的契約變更完成通知函,她也都沒有異議,足見徐姓客戶確實同意。即便現在的保險價值低於原始投保金額,也是徐姓客戶為了尋求較高額配息下,所應承擔的投資風險。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單要保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及投資標的異動申請書,均明確記載投資風險,徐姓客戶也都簽名確認,且她對基金投資並非全然不知、毫無經驗的人,自難因保單出現虧損,就認為基金轉換有遭詐欺的情事,徐姓客戶的主張於法即屬無據。
至於徐姓客戶指控王男未經同意擅自轉換投資標的、未善盡說明義務及未充分揭露風險暨提供審閱期間等事,因為她沒有辦法舉證,法院無法認定侵權行為,銀行也不須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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