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金融科技愈來愈熱,金管會已開始著手修改相關法令,因應新趨勢的來臨。為了利於保險業業務結合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將修改保險法,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同意權及撤銷權,增訂「書面」以外的其他主管機關認可的方式,因應保險業未來實務發展需求及被保險人行使同意權及撤銷權的彈性。
金管會日前召開公聽會聽取保險業者意見後,6月公告最新保險法修法草案內容,修改重點包含七大項,預計將預告30天,聽取各界其他意見,之後就循修法程序修法:
1.為避免道德風險,由第三人訂立的保險契約,現在如果沒有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因應金融科技發達後,被保險人可確認的管道多元,因此修訂保險法第105條,讓主管機關可開放其他認可方式的法源依據。
例如,張三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太太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1,000萬元的人壽保險。現在如果他的太太沒有在書面的要保書上簽名,原則上保單不生效力。但未來修法通過後,張三的太太可透過其他金管會同意的方式,確認自己同意或撤銷為被保險人。
2.為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的管理,並明確法律授權規範,直接在保險法第137條增列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的文字。
3.為了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救濟權益,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負責人兼職限制、利益衝突的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並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授權規範所定的資格條件、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的禁止的法律效果。
4.為了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及引導業者提升自有資本品質,並考量國際金融監理制度已朝強化公司業主權益方向發展,保險業淨值比率更能及早評量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增列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
另外,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也將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發布的保險資本標準發展,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將「資本適足率等級」文字修正為「資本等級」。
5.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並合理反映投資風險,且考量業主權益相較於實收資本額可反映被投資公司損失承受能力,將保險業對公司債投資額度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
另外,為明確保險業股票投資限額的計算基礎,將其計算基礎由占「實收資本額」的比例,修正為占「已發行股數」的比例。
6.為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的法律位階,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的投資規範等事項的辦法,並配合調整罰則依據。
7.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增加保險業參與投資意願及強化保險業對被投資對象的監督管理機制,增訂保險業資金辦理是類投資得採事後查核方式,以及放寬保險業得派任被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的席次比例限制,但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