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生前向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購買2張保單,投保過程有填寫以名下帳戶扣款的授權書,誰知買完隨即離世,但保險公司仍然從帳戶扣443萬餘元的保費,繼承人知道後,向保險公司主張扣款授權書效力消減,保單也應無效,都被保險公司拒絕。
有位民眾107年5月8日死亡,生前病重由友人照料、扶養,因此,該民眾同意以自己為受益人之一的身分,透過保險公司業務員,用躉繳的方式購買2張鉅額保單,投保時間分別為107年5月11日及5月17日,而且約定以該民眾的帳戶扣款保費203 萬餘元及240萬元。保險公司也在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30日完成扣款手續。
後來該民眾過世,他的3名子女在繼承財產時發現此事,於是向保險公司主張扣款授權書跟保單都屬無效,但被保險公司拒絕,3名子女因此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該民眾的子女認為,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該民眾既然已在107年5月8號逝世,從那一刻起,生前同意用名下帳戶扣款的付款授權書效力即已消滅。
更何況,業務員也承認,是在這位民眾死亡後,才於107年5月11日、5月17日,填載授權書的日期,該付款授權書效力當然無效,該保險契約也應無效。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發現,該民眾之所以會透過友人投保,主要是要預防他死後,無人照顧他的遺孀,才將保險等財產委由第三人管理,而且因為委任關係而授與的代理權,如依委任事務的性質,該委任關係不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受任人(指保險業務員)以本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也就不是當然無效,因而決議,保險公司可以合法由該民眾戶頭,扣取443萬餘元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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