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旺
金管會公告修訂保險業招攬辦法,將現階段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時,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門檻,從70歲下修為65歲。
金管會表示,為了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的投保權益,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的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14日。
根據這次修正的辦法,重點包括:
一、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二、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應評估適當性的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三、修正條文將從109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