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業
又一家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而且還跟保險業務有關。金管會表示,彰化銀行前理專涉嫌挪用4名客戶款項6千餘萬元,時間長達10年,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及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之用。另外,理專招攬保險也有多項缺失,開罰彰銀1,200萬元。
金管會表示,彰銀一位前林姓理專,從民國98年8月到108年6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4戶,涉案金額高達4,964萬元,主要是藉由為客戶理財的理由,透過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其他客戶銀行帳戶,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及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之用,並有部分款項挪為自用。
另外,林姓理專有與所經管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以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或墊付所挪用其他客戶的款項,金額達1,334萬元。林員也在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時,有未確實瞭解客戶的需求適合度、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簽,及彰銀法令遵循等內部控制制度功能,也未能妥適發揮。
除此之外,彰銀也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確認機制等相關內部控管作業規範、未有效督導行員落實內部員工行為準則、未遵循所訂保險代理人業務作業規範、未建立妥適關懷理財客戶措施及對理財人員關聯戶的監控機制,未妥適建立保險商品交易異常態樣的監控機制,違反保險法及銀行法相關規定。
彰銀此案是客戶發現帳戶資金短缺,向銀行反映,銀行主動查核才發現,金管會考量該案也是彰銀主動陳報,且稽核單位積極配合查核事項,總行也對林員及相關應負責的人為適當處置及逐步採行改善措施,因此,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108年6月14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簡稱理專十誡),就是要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點,當時給予各銀行6個月的時間,檢視理專十誡原則的遵循情形,完善內部規範並辦理內控三道防線的查核,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銀行於調整期過後仍有發生相同舞弊情事,即表示內控改善未確實,金管會將依案情視內部控制的缺失嚴重程度,作為加重裁罰的考量因素。
為促銀行建立銷售行為準則,審慎辦理業務,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金管會也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任的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的業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客訴爭議,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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