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承攬或僱傭,一直都很有爭議,薪酬發放也因此延伸一些問題,如果再遇到保單招攬糾紛,就更麻煩。
一位陳姓業務員,民國97年1月跟南山人壽簽訂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對外招攬保險業務,南山人壽再依約給付報酬。根據契約內容,陳姓業務員可以領取個人招攬保件的業務津貼、服務津貼及獎金。
後來一位張姓保戶,在96年12月透過陳姓業務員,向南山人壽買了一張躉繳型的變額壽險後,於105年12月向南山人壽申訴表示,陳姓業務員夫妻以不實話術招攬保單,造成她將實為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保單,誤認為期滿可領回的保險。
事後南山人壽如數退還張姓保戶所繳保險費36萬元 ,並依承攬合約事項:「不論任何理由,倘南山人壽因保險契約無效、終止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退還已繳保險費予保戶,業務代表應同時退還其自該保件已領取之全部業務津貼、服務津貼及獎金予南山人壽,本合約終止後亦同。」,要求陳姓保戶返還該保單已領取的全部獎金5萬,6,023元。
陳姓業務員反駁說,張姓保戶的保費早已收取完畢,因認知落差及時間久遠,引起保戶解約,並無不當招攬行為,無須再將業務員所領取之報酬返還。因陳姓業務員不願返還,南山人壽一狀告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承攬合約約定,既已明文約定「不論任何理由」,只要南山人壽退還已繳保險費給保戶,業務員就應退還她從該保件已領取的全部業務津貼、服務津貼及獎金給公司,跟業務員有無可以歸責的因素無關。換言之,因為南山人壽退還張姓保戶保費,陳姓業務員也要同步退還所領取的全部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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