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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匯回資金買保單有提前領漏洞 金管會再堵
境外資金匯回買保單,恐有提前領回的漏洞,金管會與壽險公司急防堵。即境外資金匯回享有租稅優惠後,必須滿七年才能全部領回,但若匯回者擔任要保人、家人擔任被保險人,要保人不到七年即身故,繼承的要保人即可透過保單貸款、契約撤銷、減額等,將錢提前提回,金管會已發文規定這些行為還是要回信託專戶「鎖著」。
政府鼓勵國人在境外資金匯回台灣投資、理財,提供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的大赦稅率,同時匯回資金有25%可以購買金融商品進行理財,而用在投保的保費則可以有匯回資金的3%,但因為這些錢已享有優惠稅率,所以規定錢都要匯入信託專戶控管,匯回滿五年時可以提領1/3,第六年再可領1/3,到第七年滿才能全數自由領回。
但壽險業者發現,若匯回資金者是保單的要保人,也就是繳交保費、訂定保單契約的人,但保單的被保險人可能是子女或妻子,若要保人在七年內身故,依規定是可更換要保人,一般是繼承人,然後保單繼續有效,但若要保人此時進行保單借款、解約、減額等,就可提早拿回資金,恐與法規精神違背。
因此金管會同意壽險公會的建議,即七年內若匯回資金的要保人身故,可以更換要保人,但七年內保單不得進行保單借款、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的標的,且若辦理保單解約、減少保額等,現金要回匯信託帳戶,依舊鎖到期滿。
也就是說,除非資金匯回者既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且在七年內不幸身故或全殘,或有其他保險事件,其保險金給付才不用鎖進信託帳戶。
同時,匯回資金完稅後的3%可以買保單,也有限九款保單,即一、傳統型分期給付的即期年金;二是利變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三是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傳統型壽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變壽險;四是健康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五是傷害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六是長照險;七是實物給付保險;八是健康管理保險;九是小額終老保險。
(工商時報/文:彭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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