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
同樣都是心臟疾病,也同樣都是冠狀動脈相關手術,但手術名稱不同,保險理賠的手術定義就不同,若投保的保單條款具體載明了手術名稱跟定義,保戶就不能隨意以科技技術進步、手術名稱不同為由,申請理賠。換言之,手術前最好先確認一下保險理賠範圍,以免事後出現理賠糾紛。
有位民眾以職業工會為要保單位,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健康險,並附加「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險」。之後這位民眾因心臟問題到醫院接受心導管手術及藥物塗層血管支架植入手術,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的理賠,被保險公司以手術定義與保單條款不符拒賠。
該民眾不滿表示,醫療科技近20多年來日新月異精進非凡,現今醫療手術更為進步可取代舊有手術,冠狀動脈心臟病的重大疾病治療手術,心臟內科實施的 「心導管暨冠狀動脈支架放置手術」,已視為心臟外科實施「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的替代術式。
因此,他自然選擇接受侵害性低且先進的手術,取代相對風險性高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而且針對該手術,他本人諮詢醫師後,醫師也答稱,因科技技術進步手術名稱才不同,顯示這次實施的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不過,保險公司堅稱,保戶是實施心導管執行冠狀動脈擴張及放置支架手術,非保單條例上所指稱的真正心臟外科執行的開心(或微創) 繞道手術,因此不符合理賠要件。
此案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查後,評議中心也採納保險公司的看法,認為該保戶接受心導管手術,植入藥物塗層血管支架,並沒有做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心臟移植,而心導管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手術,「不是」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不符合重大疾病理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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