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金管會公告修訂保險業招攬辦法,將現階段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時,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門檻,從70歲下修為65歲,10月起開始上路。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前已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第18條修正草案,且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各界均未提出修正建議。
另外,金管會將配合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並於近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發布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及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規定。
本次共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3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計1點,修正重點有三:
1.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2. 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應評估適當性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修正為65歲。
3. 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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