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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

2020/08/24

工程師池塘溺斃 水深40公分意外險不賠

掉進池塘是意外或故意,水深也是判斷的依據之一。(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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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怡君

傷害險承保的是意外傷害事故的危險,而意外傷害指的又是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傷害。因此,實務上經常發生是否為意外事故的爭議。此時如果依一般經驗法則,無法認為是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時,受益人必須證明事故確實屬意外突發,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有位旺宏工程師,103年向台灣產險買了一張一年期的「個人傷害保險」,身故保額500萬元,保險期間於一處池塘發生溺水意外事故死亡,事後判定不是因為疾病等因素所引起的自然死亡,遺體經發現時也沒有外力傷痕、體內也無毒藥物殘留,隨身物品及現金等均在身上,應非他殺。

家屬因此認定是失足意外,向台灣產險申請500萬元保險金理賠,結果被台灣產險以該工程師是故意自殺行為致死而非意外為由拒付保險金。工程師家屬無法接受,提起訴訟,最近判決確定。

根據台灣產險的陳述,之所以拒賠主要是工程師家屬向警局報案時,曾表示事故發生前,有請該名工程師趕快回家,不要擔心工作的事,顯示家屬已知工程師因工作壓力問題嚴重,逃避工作而失聯,無法排除自殺。且若是不小心失足跌落池塘,因岸邊水深僅40至45公分左右,可自行站立及爬上岸,不致於被水淹死,因此認定不是意外溺水死亡。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旺宏其他員工表示,該名工程師主要負責督促與日本廠商合作開發的程式,因尚未完成工作,可能會遭裁員,顯示事故發生前確有精神上的壓力。另外,該名工程師負責的程式雖已完成開發,但該工程師在程式送驗證尚未執行完畢前,就未經請假也未告知同事或主管,逕自離開公司,與常情有違,且事發地點附近並無旺宏公司客戶,也不在其日常外出洽公會行經的路線。

不僅如此,工程師遺體位置為一般人無從任意進入,經地主設門封閉的私人池塘,且工程師被發現時,距離池塘岸邊約3 公尺,並非通常意外跌落的可能位置,而其遺體未見通常失足落水的擦挫外傷,現場也沒有任何意外落水的跡證,自難認為是失足溺水而死。該案從地方法院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最近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台灣產險不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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