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配偶間相互贈與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不用申報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還是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要依照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果沒有多算到這一筆的話,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還要被多罰一筆。
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申報贈與稅,但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讓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因此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另一方面,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可以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果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會被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以及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於108年3月間死亡,甲在死亡前2年內自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乙,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範的贈與,但乙申報甲的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國稅局除了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還對乙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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