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銀行理專又出包!日盛銀行前理財專員利用自製的投資報表掩蓋操作虧損事實,日盛銀行也未設立適當管理機制及時發現並制止,導致客戶權益受損被金管會懲處,因日盛銀行主動通報缺失,金管會僅對日盛銀行作出糾正處分。
日盛銀行前理財專員自製不實投資彙總表,虛構投資項目以掩飾該名客戶的投資虧損。日盛銀行相關管理機制不足,主管也未善盡作業督導責任,以致未能及早發現該員有違規情事,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指出,考量本案為日盛銀行自行發現、調查、主動陳報缺失,並已就缺失事項進行適當改善及處置。因此依照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銀行理專違規情形屢見不鮮,金管會也訂出理專十誡,針對行為能力、犯罪前科、違反金融法規、破產宣告、重大債信紀錄不佳、曾有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事實...等10項限制理專資格,違反者不能擔任管理人員或財務業務人員,希望藉此導正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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