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恩愛的時候,互相將對方當作保單受益人並不稀奇,但如果離婚之後沒有再婚,也沒有進行受益人變更,那麼前妻/前夫受益人的資格就還在,當被保險人出意外時,前妻/前夫還是能夠領走保險理賠金。
張先生了規劃一張人壽保單,並在要保書上的受益人欄內填寫「妻」,但並沒有記載姓名。數年後,張先生因故與配偶離婚,終身沒有再娶,也沒有辦理保單受益人變更。又過了幾年,張先生就辭世了,他的前妻就來找業務員,詢問自己是否能以受益人的身分請領保險金,究竟這種情況,前妻能否領到這筆保險理賠金?
這種情況的主要問題在於夫妻離婚是否構成受益權喪失事由。根據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以及保險法多數學者的看法,都認為雖然張先生在要保書上指定的受益人是「妻」,而且沒有確實記載姓名,但是他的妻子仍然是該保險契約可得確定的受益人。
而張先生妻子的受益權,乃是源自於要保書上的指定,並不是來自於婚姻關係,縱使保險事故發生時,張先生已經與妻子離婚,且未再婚,已離婚的前妻仍然可以用受益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也因此,夫妻離婚並不會構成受益權喪失的事由;但如果要保人再婚,實務看法就不一定與本案一致。
根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指定之後,除非是要保人透過契約或遺囑處分變更受益人,否則受益人的受益權,在要保人指定的時候就已經確定。因此,除非張先生生前依規定變更受益人,否則他妻子的受益權,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改變。
在現今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了,離婚後人生踏入另一個階段,也要記得回頭檢視保單。在婚姻關係消失之後,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的設定都要進行適當變更,變更受益人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簽名即可。做好保單契約設定,才能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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