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
金管會29日表示,將預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管理規則,未來經營保經代公司門檻拉高,資本額由現在的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若是經營再保經紀,最低實收資本額為3,000萬元;若是保險經紀公司再兼再保經紀,資本額拉高到5,000萬元。
依據保發中心統計,保經代公司業務員登錄人數,由105年的16餘萬人,逐年增加至108年的18餘萬人。金管會表示,保經代公司業務規模因而有擴大趨勢,其自有資本有配合業務規模擴大而增加的必要,因此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由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不過,考量現已領有執業證照的保經代公司,其組織型態有屬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型態者,因規模較小,可等到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累計達50%以上,對公司經營管理政策或未來業務發展有重大影響時,再依強化財務體質的必要,於股權交割日或出資額轉讓日的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調整資本額至千萬元。但代理人公司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如屬股東繼承股份或出資額所致者,不在此限。
另外,基於監理一致性,保經代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時,由現行向保經代公會報備,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認可。考量純網銀業者即將開業,法規也增訂純網銀只要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要求,且未受重大裁罰者,開業後即可申請兼營保經代業務。
為強化對使用電子保單保戶權益的維護,未來保險契約由保險公司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時,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的聯絡方式,且應提供給承保的保險公司。
為了避免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的銀行,勸誘客戶就舊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致損及客戶權益,未來保戶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若為解約的客戶,應明確告知客戶,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的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兼營保經代業務的銀行,還要建立相關檢核機制及辦理電話訪問。
金管會也明定,招攬保險的個人執業經紀人或代理人、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的銀行,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或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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