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最常發生的就是被繼承人子女不只一個,如果遺產留有現金,還可直接用現金繳稅。但如果遺產沒有現金,子女間也沒有現金可以繳納,而且還不想替兄弟姐妹先墊錢,就會造成龐大遺產不能完稅分配,而且逾時繳納還有罰款,此時有事先作好保險規劃,就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日前有位民眾過世,遺產留給三名子女繼承、遺產稅250萬元。雖然這位民眾的銀行帳戶留有存款500萬元,原本子女也可以利用這筆錢繳遺產稅,但卻有位子女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滯留在美國,造成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動用存款,這時該怎麼辦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此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的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但繼承人間因故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繼承的存款繳納稅金時,可以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是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2/3的同意後即可提出申請。
以這位民眾的情形來說,其中一名小孩因短期內無法返國,造成想要用存款繳納稅金的同時,卻無法取得三人同意,此時只要另外兩名繼承人及其應繼分過半,於納稅期間內,就可以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的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存款機構辦理以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臺北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應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就會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但如果以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就可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另外,目前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繼承人有好幾個人,被繼承人遺產沒有現金,每個繼承人手上也沒有現金。由於遺產稅必須限期繳納才能分配動用遺產,繼承人間如果都沒有現金,或不想替別人負擔各自應付的遺產稅,就會造成彼此間的不愉快。此時如果被繼承人有買保險,在被繼承人身故之後,壽險即會給付一筆身故保險金,這時候也就可以將這筆錢先拿去繳納稅金,輕鬆地避免掉子女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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