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為了加強保障保險業務員權益,並配合民法將調降成年年齡,金管會最近修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但修法案才貼出預告,馬上遭總工會打槍,總工會認為,此次修法應同步取消授權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的懲戒規定才對,此舉也引發業務員響應表態。
金管會日前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保險業務員年齡限制也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
另外,現行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時,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的規定,明顯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因此修正草案也修正為限於禁止招攬同類保險業務。草案預告2個月至11月中,屆時再依外界意見定案。
儘管這些修正內容都進一步保障業務員權益,但更讓業務員關心的卻是第18條的規定,也就是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可自行訂定相關獎懲辦法。該項規定讓業務員認為,保險公司經常利用該管理規則「逾越」處分業務員,造成業務員的工作權益受損。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因此以「救救你的工作權」為題在臉書PO文指出,現今管理規則最能給資方對弱勢業務員上下其手的規定,就屬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一項,授權給保險公司隨意訂定規定。
總工會指出,現行的「懲戒規範」常出現4個問題,首先是管理規則授權給40多家保險公司各自訂定,使得原本規則應有的一致性、統一性,卻因授權給多家保險公司有權自行訂定而不復存在。
第二,保險公司濫用管理規則,金管會無法可管僅能勸說,或只能採用個案處理,讓爭議一直重複發生,許多爭議也只能讓業務員自己承擔。
第三,關於再授權問題,按保險法第177條規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授權母法保險法,是授權由主管機關訂立相關的管理規則,但現行「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卻是授權業務員所屬保險公司訂定,顯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31、367、402、443號解釋所揭示的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的禁止再授權原則。
第四,管理規則中的第19條已訂定懲處辦法,無需再擴張授權各保險公司各自訂定。
因此,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呼籲,業務員應救救自己的工作權,拒絕被剝奪,建議金管會刪除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一項。不少業務員看到後,紛紛響應此事,希望「還給業務員工作權」,有人直呼,「請政府關心30萬保險業務員的權利,不合理的條款,理當檢討修正」,甚至有網友認為,「資方擔任球員兼裁判,業務人員永遠是輸方」,期盼主管機關能正視業務員的工作權益。
過去曾有保險業務員涉及多層次傳銷或婚外情等與招攬無關的行為,卻被保險公司認為有損公司形象,進而遭到停業3個月以上或撤照處分。對此,金管會曾表示,各公司所訂的獎懲辦法,若有不符者應完成改善,但這個回覆並不被總工會認同。由於草案將預告2個月,總工會已號召業務員表達意見,希望一舉取消保險公司的懲戒權。
《延伸閱讀》
《新光人壽業務員管理曝缺失遭糾正 1個月連收2張罰單》
《就保好處多!失業給付沒領完、提早就業還有補助 5種人不適用》
《IFPA DAY吸引逾2千名保險菁英取經 劉先覺:保險4.0虛實整合將成主流》
《美元保單熱銷!前8月保費收入衝雙位數成長 這3家賣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