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林志翔提醒,新法生效後,法規變動的部分僅調整「稅率結構」,其他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範圍、方式、遺產或贈與價值計算和免稅扣除額均維持相同。然而,稅率是計算應納稅額重要的一環,在新法的規定下,不論是計算贈與或是遺產的應納稅額皆可能會直接適用到20%的稅率,因此有必要了解新制稅額計算方式和舊制的差異。
贈與人甲先生在106年3月1日及6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現金3,220萬元、女兒現金1,000萬元,贈與兒子的贈與稅300萬元已繳清,那贈與女兒的贈與稅應納稅額是多少?
甲先生贈與兒子時,已將本年度的免稅額用完;所以計算5月12日後的贈與,應適用新制,雖然甲先生贈與女兒的金額並未超過2,500萬,但仍須將先前的贈與金額一併考量,評估是否適用下一級距。
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任何一方配偶過世,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
林志翔說明,以往生存配偶在主張此權利時,一半的剩餘財產將可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而在新制下仍有相同的機制,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超過1億元以上,可能會用到最高20%的稅率,此時,生存配偶若主張該權利,可將一半金額的財產列為扣除額,將有機會適用比20%更低的稅率。但各家戶的狀況不一,實際生存配偶能主張的扣除額及相對應遺產淨額的稅率級距仍須經計算始可得知。
分年贈與合法減稅
林志翔補充表示,以資產傳承的角度來看,納稅義務人希望傳承的過程順利、也避免未來遺產適用到最高稅率20%課稅,減輕子女們負擔,因此大都會採分年贈與或分階段進行接班計畫。
新法施行後,稅率級距分三級,更需要將資產做全盤檢視:那些資產可以贈與調整?那些可以保留未來繼承?需要適用多高的稅率?這些問題的答案,因家族氣氛、資產多寡和標的而不同。
許多人利用工具達到傳承的目的,例如家族信託、保險規劃等等,總體來說,傳承的時間進行得越久,效益越大,但相應的稅賦效果也需要全盤的考量。
過世前2年贈與 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稅。
拉回課徵遺產稅
林志翔提醒,許多人思考用分年贈與不超過2,720萬(2,500萬+220萬)的方式適用10%的稅率,但仍要注意,過世前兩年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的配偶的財產會被拉回課徵遺產稅。而原本納稅義務人已適用10%稅率,若加計回遺產總額計算後,可能適用最高稅率20%,前兩年的贈與規劃形同沒做。
原則上,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為準。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已納稅額可計息
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的財產,如果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可以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