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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已核准但未領取的退休金,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13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視為「債權財產」,應併同遺產稅申報,繼承人日後取得退休金後,再按規定免納所得稅,如未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遭補稅外,還要處罰。高雄國稅局轄內近日就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已申請核准、卻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的配偶在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誤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但高雄國稅局強調,該退休金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的退休金權利,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該退休金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還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按死亡時點區分,退休金申報的樣態就有三種,
一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在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三是被繼承人在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不屬遺產,無須在遺產稅中申報,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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