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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洪東煒表示,以保險方式進行財務規劃時,應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在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並與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洪東煒指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特定保險給付,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可處補徵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所謂「特定保險給付」是指,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要特別注意
該局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9年6月2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以其本人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一張6年期人壽保險保險單。
甲君隨後在2011年2月10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乙君,保險公司在2015年6月21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1,500萬元,因該保險金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受益人乙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52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在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應計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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