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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保險辭典/要保書非親簽 可撤銷契約 無時限規定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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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保險辭典/要保書非親簽 可撤銷契約 無時限規定
 
不明不白成了要保人,可以隨時主張保單無效
法律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沒有親自在保險的要保書上簽名,也未授權他人代簽,更不知有投保此保險商品時,皆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單無效,且無規定主張權的時限。
依《保險法》第105條,民眾向保險公司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沒有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這個契約是無效的。民眾也就可以隨時撤銷這個契約。
 
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的林李達律師說,有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不一定是同一人,民眾為家人投保時也曾有代簽狀況。但依規定業務員交付一份由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的要保書文件給保險公司時,便須先確認是否親簽,公司才能據此同意核保。
 
若保戶主張非親簽可透過司法做筆跡鑑定,而業務員及保險公司則要舉證要保書上的簽名為誰所簽,或是由誰授權代簽,否則一旦確認簽名非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筆跡,保戶確實可以主張保單無效,而且這個主張權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10或是15年都是可以提出的。
 
至於保戶若幫家人代簽而之後又提出保單無效的話,雖然保險公司仍須同意保單無效退還保費,但未取得授權而代簽的民眾則可能涉及刑事的《偽造文書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而業務員未依規定親自會面要、被保險人及確認其親簽的話,則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最高可懲處1年停止招攬,或是撤銷業務員登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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