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列報保費 須與要保人同戶
5月報稅季來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扣除額時,除該受扶養親屬須為直系親屬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均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父親及未成年妹妹等兩人的人身保險費扣除額各2.4萬元。
經該局查核發現,因妹妹非甲君的直系親屬,不符合規定;另甲君父親人身保險的要保人(繳款人)為甲君的弟弟乙君,而甲君與乙君未在同一申報戶內,因此甲君也不能列報扣除父親的保險費,於是剔除前揭二筆保險費並予以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制是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因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軍、公、教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均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列報扣除。
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106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如欲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