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國稅局最愛查什麼?答案是不動產交易。
KPMG 安侯建業會計師游雅絜指出,不動產買賣交易所得一直是個人綜合所得的查核重點項目。
不動產交易怎麼計稅?
財政部在今年2月5日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舊制之高價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財產交易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所謂高價房屋是指: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6,000萬以上;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4,000萬以上。
反之,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如無法提示或查得成交價格或成本時,可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發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統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報稅常見錯誤包含:誤按公契金額申報出售收入、誤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不符合非自願性因素而申報適用非自願性因素稅率20%及因處分虧損而未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