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原則 避免納稅人規避稅捐
民國9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將「實質課稅原則」正式納為法律明文規定。然而,我國稅捐稽徵實務上,常透過實質課稅原則對交易進行調整,以使交易的形式與其實質一致,以免納稅義務人透過交易形式安排而規避稅捐的行為。
實質課稅原則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免除。
是否有應納稅捐 從財產淨值與申報總數比較
實質認定納稅人有應納稅捐,最簡易的方式就是將納稅人的財產淨值與所得申報總數比較。
納稅義務人 對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例如,小菜歷年來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合計數是3,000萬元,但目前小菜名下的財產淨值是10,000萬元。當稅捐機關抽查得到小菜的數據時,應該如何解釋所得申報數與財產淨值的差額7,000萬元?
倘若小菜無法解釋,那麼稅捐機關可以依法據以對小菜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處罰。由此可見,實質課稅原則對個人財產規劃的影響。
針對財產查稅的法定程序是依照所得稅法第83-1條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資產淨值與資金流程查核,通常會以資產淨值優先。
所謂資產淨值就是總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
總資產包括個人總財產歸戶數據及以扣繳憑單所載利息所得推算本金。總資產計算時,通常以買價為基準。
保險從業人員如何從實質認定課稅中做出正確的規劃案。
納稅人若將資金轉入人壽保險,保單內容如下:
正確的保單規劃
因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的規範之下所領到的理賠金則是免稅的。
參考連結:保險法、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