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嫁 稅務也要轉嫁
父母疼愛子女或者要將風險轉嫁保險公司,常常當要保人幫孩子投保人壽保險或者年金保險,到底這些關係人應該如何填寫,才不會衍生其他的稅務問題。又或者「計劃趕不上變化」,過去規劃保單的觀念須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有必要做調整,才能避免日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因此,廣大的保險保戶們,都應該針對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保單作定時的檢查,才知道應該依現有稅務做詳盡的分析,及是否有應該調整規劃。
保險合約中的關係人
一般人身保險契約的條文中,常常可以看到所謂的「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名詞。
但事實上,保險契約當事人,也就是實際簽訂保險契約之人,僅有「保險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稱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也就是他們並未直接參與保險契約之簽訂,僅係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害或是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對保險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稅收規定 每一申報戶全年數額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依照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第12條,主要針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中的第二項明確指出,「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需要通報的人壽與年金保單內容如下:
※傷害險與健康保險不必通報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為了查核稅稽徵的需要,保險公司必須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給付資料通報給國稅局。國稅局收到資料後做成查核資料檔,五月報稅結束之後就可以查核比對。
由於相關保險給付可能分散於各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或者同一家公司多張保單,所以保險公司無論金額大小都需要通報,而不是超過免稅額才要通報,國稅局會將受益人得到得全部金額加總,再與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一一做出比對。
因為現在的科技發達,稅務機關擁有高科技的查稅系統,例如:不動產交易有房地產移轉通報系統,股票買賣未上市股票移轉通報系統,資金流程央行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系統,以及銀行高額匯款通報系統….。所以規劃時需要依法行事,不要心存僥倖,才能避免日後遭到補稅與罰款。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