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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靠保險節稅? 先破解八大迷思

歐陽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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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保險節稅?先破解八大迷思

歲末年初,是檢視保單的好時機;尤其對高資產人士來說,保險除了保值、傳承外,如何合法節稅也是重點。
但你的財務顧問或保險業務員,有把稅務問題看清楚嗎?一次搞懂保險稅務,避免誤踩紅線而不自知。

白手起家的林媽媽,創立的美容公司經營得有聲有色;儘管已是「坐六望七」的年紀,但保養得宜,臉上看不出歲月的痕跡。明年初就要升格當外婆的她,最近開始思考「財富傳承」這件事。如何將自己大半輩子的辛勞,轉化為對家人的祝福,正好此時,即將出生的小孫女,給了她重新檢視財富的靈感。

其實,林媽媽的理財相當保守,以定存、保單為主,幾乎全是保本型商品,又以保險資產比率最高。她曾聽理財顧問說:「保險給付免納稅」,讓她興起靠保險節稅的念頭,但真是這樣嗎?下面的說明及過去保險金遭國稅局課稅的案例,將顛覆你原本想像。

Q1:

李伯伯年輕時努力打拚,六十歲後累積一筆不小財富。隨著年紀漸增,他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希望將財富傳承給子孫。聽銀行理專說,只要保險金規畫在3330萬元內,

受益人寫給小孩或子孫,就都不用被課稅?

A: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解釋,一般講保險課稅問題涉及四種稅,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只要聽到關鍵字「三三三○萬元以內」不用課稅,指的就是最低稅負,但這不代表可免課遺產稅或其他稅務,切勿混為一談,或以為搞定好保險契約安排,就統統不用繳稅。

實務上,保險究竟要不要課稅,必須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即國稅局會從立法目的、租稅公平及實質經濟意義面向,針對個案進行審查。

為了將保險課稅問題原則化,財政部匯集各方意見,歸納出「八大態樣」,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這八大態樣分別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保費略高或相當於保險金額、舉債投保及鉅額投保。

進一步檢視財政部公布的核課遺產稅案例,八大態樣中,除了躉繳投保、舉債投保是「一翻兩瞪眼」、具辨識度外,其餘六大態樣,則必須對照案例情境,搞懂國稅局審查原則。如高齡投保,就有七十七歲被課稅的實例,不想誤觸地雷,就要避免這樣買保險。

Q2:

如果投保時間太短,就會被國稅局盯上,那麼李伯伯投保超過十年以上的投資型保單,是不是就能免稅?

A: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會計師林志翔表示,這幾年銷售最夯的投資型保單與類全委保單,因本身並不是以「人壽」為保險標的,因此這部分保險金額,依法須列入遺產,計算課稅。

就算不是投資型保單,投保時間愈長,也不能當作「免課稅」的保證;畢竟財政部公布的八大態樣中,僅有原則、案例特徵參考,並沒直接點出投保時間須在幾年以上才有免稅資格。因此不宜過度解讀,國稅局仍有相當的裁量空間。

例如,國稅局曾有一案例,一位三十五歲的年輕人,因急性感冒不治身故,保險金理賠合計一千多萬元。由於當事人自十四歲起,陸續買了幾張保單,但最後一張保單屬於短期投保、且是躉繳保險,雖然符合八大態樣,但因為國稅局採綜合認定,判定死亡非在預期之內,且這樣的投保情況也算普遍,因此審核後,決定不計入遺產課稅。

Q3:

攤開李伯伯的保單,有年金險、壽險、還本型醫療險等,這些保單名稱不同,死亡給付時會有不同課稅標準嗎?

A: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指出,國稅局採實質課稅原則檢視後,會再依個案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綜合認定,並非以單一態樣,或是保險名稱的「外觀形式」來認定。

舉例來說,《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保險商品種類名稱相當多元,很多保單也有死因的給付,如年金保單給付的保證期間,被保險人身故,未領年金可指定受益人;還本型醫療保險在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壽險保障」給受益人,這些死亡給付都將納入遺產稅的實質課稅審查範圍。

若不知道會不會被課稅,申報遺產稅時,至少要將所有保單資料寫入遺產稅申報書的不計入遺產總額欄位之中,並且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國稅局經實質審查後認定,以免事後因漏報而受罰。

Q4:

李伯伯買了一張儲蓄險,以女兒當被保險人,自己出錢交保費、當要保人及受益人,希望靠保單配息頤養天年,這樣的規畫會有什麼稅務問題嗎?

A:

林志翔解釋,依據《保險法》第三條,要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且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要保人所繳保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而被保險人,是當保險事務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一旦李伯伯不幸過世,保單仍有效,而保單價值為李伯伯所有,就必須併入他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還有部分人因考量年紀或保費,而先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之後又私下變更要保人為子女,這種將「保單財產」移轉給子女的作法,國稅局就會認定此為贈與行為,須補課贈與稅。

陳秋蘭提醒,要保人過世,除保單價值須計入遺產申報外,持續存在的保單,還必須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變更新要保人。要注意的是,新要保人須與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一般最常見的情況是,被保險人自己成為新要保人。

Q5:

兩年前,李伯伯將自己的儲蓄險解約,拿錢出來幫兒子買房,保單解約利得不用課稅吧?

A:

林志翔指出,具儲蓄性質的保單,若解約金給付超過原繳保費總額,那麼超過的部分就必須納入所得稅計算。至於投資型保單,如果存續期間,投資帳戶表現不錯,產生一定收益,那麼就要依收益性質,例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海外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換句話說,若投資型保單利得部分如實際申報,理論上先前年度都已有計算,因此保單解約,應只有解約當年度收益須課所得稅。

陳秋蘭則進一步澄清觀念,「解約金的意思,等於是取回自己所繳的保費,拿回自己的本金,與保險給付不同,這部分就不會被課稅。」

Q6:

保險金除了面臨是否被課遺產稅外,還會衍生出其他的稅務嗎?

A:

許祺昌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是否應繳交所謂的「最低稅負」。其中,「特定保險給付」,是指:一、民國九十五年(最低稅負制上路)以後買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符合這二項要件,受益人領到的「生存給付」就會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至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三三三○萬元以內,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超過的部分,就要連同海外所得等項目,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至於一般的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以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因原本就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也就沒有扣除三三三○萬元免稅額度的問題。」林志翔補充說明,要特別注意若保險金已課過遺產稅,子女就不需再申報最低稅負;但若課的是贈與稅,子女拿到保險金後,仍須申報最低稅負。

林志翔解釋,此課徵原則並非「遺產稅與所得稅二擇一」,依據財政部函令,保險金要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一旦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才不用計算繳交最低稅負;反之,保險金未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必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陳秋蘭則提醒一些報稅細節,「遺產申報必須在過世後六個月內完成,申報後得經過嚴謹的審核作業,需要一些時間,但受益人卻必須在領取保險金的隔年五月報稅。若五月申報所得時,遺產稅已核定,便可知是否應申報最低稅負;若未核定,則建議受益人還是先申報所得,之後再判斷是否能退稅,以免未申報而受罰。」

Q7:

如果李伯伯私下出錢,但保單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都寫小孩的名字,這樣會有稅務的問題嗎?

A:

林志翔指出,由於保單價值利益屬於要保人資產,若要保人為子女,但實際出錢的是父母,那麼代繳保費,即是無償為小孩購置財產,視同贈與。一旦父母代為支付的保費金額加計其他贈與的財產,超過免稅額度二二○萬元,就應課徵贈與稅。

陳秋蘭也提醒,繳費時可能發生要保人沒有外幣帳戶可供扣款,或者想運用某家信用卡的刷卡優惠,因而提供台幣款項,透過家人代扣代刷的情況。保險公司雖然可以接受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繳交保費,但其中是否涉及贈與,保險公司並不會進行檢核或徵提贈與申報紀錄,當事人應自行評估,必要時亦應留存相關紀錄。

Q8:

多年前,李伯伯買了一張年金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女兒為受益人。心想如果自己要用錢,就將保單解約、將錢領回;若沒用到,滿期金就留給女兒,這樣會被課稅嗎?

A:

許祺昌指出,根據贈與稅規定,要保人只要是自己,保單就仍是自己的財產;直到子女拿到了滿期金,贈與才確定,全年超過二二○萬元部分,就會被課贈與稅。

陳秋蘭則分享實務經驗,「曾有客戶以為,保單受益人寫子女,每年所繳保費就是贈與,這是一大錯誤,受益人隨時都可以變更。沒領到錢,一切都是期待值,沒有真正的受贈利益。」

另外還要注意,若這張保單是民國九十五年以後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單,因為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子女領到的每一分錢也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形成「一筆保險金二頭算」的情況,計入要保人的贈與,又算是受益人的所得,但目前沒有函令排除重複課稅的情況;且已有課稅案例發生了,大額保單務必注意。

若父母發現這樣的安排不妥當,而直接將要保人改成子女,不要忘了,變更要保人的那刻起,也就產生了贈與行為,保單的價值併同當年度已贈與的金額,合計若是超過二二○萬元免稅額度,還是得報繳贈與稅。

保單是否實質課稅,投保動機才是關鍵

儘管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從核課遺產稅案例整理出,包括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及鉅額投保等八大態樣。但究竟幾歲算高齡、多少金額以上算鉅額、重病的定義又為何,坊間仍存有模糊空間,也留給保險銷售通路「無限想像」。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實質課稅是以「八大態樣」進行全面性分析,目前沒有實際訂出標準,也不會以單一因素決定,而是通盤考量、綜合判斷後的結果。因此,課稅與否的重點須回歸投保動機,若保險目的在於避稅,從這八種特徵中就能看出異常。

例如,要保人在投保後短期內身故,投保金額相當高且密集,合理推斷下,就會被視為利用「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經由投保方式,大量密集轉換為保費支出,以便日後成為保險給付。「像這樣投保動機異常,不但達不到免課遺產稅目的,還可能被罰。」許慈美指出,所繳保費與保險給付金額相當、躉繳、投保後不久就身故,這種情況一定會被課稅。

另外,實質課稅原則也不會拘泥於保險「外觀形式」,不論是健康保險、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全都會回到原則、看實質內容決定是否課稅。

許慈美強調,雖說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課稅,但實際上有很多案例都不是在做保險,而是在避稅;民眾可以合法節稅,但不能用法律形式達到規避稅負的效果。(歐陽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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