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年輕時經營事業有成,在海外發展非常好,最近年紀大了,他希望將財產匯回台灣購買美元保單,可以直接將資金匯入保險公司購買保單嗎?
為了打擊逃漏稅與國際經濟犯洗錢防制,國際各國政府常會彼此合作,讓資金流通無所遁形。財政部曾表示,所得稅就「所得」課稅,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如果屬於資金運用,未必會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也就是說,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
自99.1.1起,個人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申報及查核準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以下針對個人害外所得課稅說明如下:
因此,國外資金匯到保險公司時,會需請客戶填寫境外匯款服務單,保險公司內部做簽核後,才可以讓客戶進行匯款,投保之商品定義為FATCA及CRS商品者,要保人為實體者一律須檢附表單。投資型商品不受理具有美國稅籍之要/被保險人。
實體身分為金融機構,需要證明 FATCA身分,投保新契約時,除依據FATCA之規定或 立同意書人之稅籍出現變動外,此聲明書屬永久有效,無須再填寫,帳戶持有人或其應提供之控制人有非本國之國籍者,如本國+美國、中 國大陸、日本、英國等外國國籍者,第一/二部分均須以英文方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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