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我看過一篇美加地區的報導,內文指出父親贈與給女兒一棟房子,沒想到婚後女兒丈夫投資不利,還把房子拿去設定抵押貸款等。
這類事件在台灣也時有所聞。尤其,台灣目前的離婚率位居亞洲第二,且離婚恐怕還得面臨以下幾種狀況。
離婚得面臨財產分配 錢多一方最吃虧
依照民法規定,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顧名思義,就是離婚時,可以依照個人名下的婚後財產多寡,少的一方可向對方要求分得對方的一半差額財產。
我曾遇過一名女客戶,她在外努力打拼事業,結果她發現老公外遇後想離婚,卻還要考慮再三,因為她的財產比丈夫多太多,明明是丈夫的不對,離婚後她還得雙手奉上財產的一半當分手禮,這就是法律的現實。
現代人結婚其實很難看到,男女雙方結婚前會採取「特別約定財產制」,若沒有規劃,離婚時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根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是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父母送嫁妝 如何防止子女離婚大失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繼承、贈與取得,或是婚前就有的財產,不列入請求範圍。但是,如果有些父母本來就有,或是打算贈與財產給子女,又不想冒著子女婚後,因為請求權而產生子女資產大失血的狀況,他們該怎麼做?
方法就是儘量減少子女名下的財產額度,雖然贈與繼承的財產不會列入請求權可請求的範圍,但是還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因為,父母可能會贈與的,包括現金、股票、不動產、保單等等,如何讓它不會出現在子女財產總歸戶的資料中?答案是「信託」,若將這些財產變成信託資產的話,就不會是子女名下的財產,更不是請求權可請求的財產。
規劃信託如何與保險結合?
然而,在規劃信託時,如何與保險結合?
父母可能會希望每年贈與給子女一筆錢,並透過這筆錢買保單進行贈與,這時必須要注意,若針對高資產族群進行的規劃,要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之金額,父或母每個人,每年贈與金額累計不可超過220萬元,如果超過就要課徵贈與稅。
此時,父母如果將220萬贈與進子女的銀行帳戶來轉帳繳保費。還是不能免除離婚可能存在的風險。
為什麼?例如:如果父母若以子女當要保人及受益人,婚後仍持續繳保費,屆時保價金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這等同子女婚後以自己的錢繳保費,保價金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同時,如果父母贈與的是有價證券,雖然贈與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請求權計算,但婚後配發的股利、股息等,仍會被列為婚後財產。
透過信託帳戶繳保費 要保人是誰很重要
倘若換個方式,成立一個金錢型信託帳戶,父母將每年贈與的錢進信託後,再藉此繳保費,父母親擔任要保人,保險給付是進入信託帳戶,信託資產可能還有現金、股票等財產,但進入信託後,這些財產不在子女名下,更不是剩餘財產請求權可請求的範圍。
至於不動產,也可以用自然人當受託人,成立民事信託,可請代書代為處理。屆時,房子、土地等註記為信託財產,也可防止不動產被拿去辦理貸款、買賣等等,對子女會多一層保障。萬一子女婚後遇人不淑,透過信託加保險的完整規劃,將可讓子女不因離婚而損失大半財產。
如有疑慮請聯絡廖義榮老師:[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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