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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壽險

2020/03/21

小心!有錢人國外終老 遺產稅繳更多還沒得扣除

圖 /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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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高資產者在國外都有置產,甚到可能在國外終老,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損失不少扣除額,並拉高遺產稅負。

鄭君的媽媽於2018年1月在美國過世,在台灣留下 2.45億元遺產,鄭君申報遺產稅時,列報了300萬元繼承人子女扣除額,以及3000萬元先前已納稅款扣除額,但全部被台北國稅局否決,國稅局核定鄭君申報的遺產稅可以扣除的金額是 0元。這個案件並非國稅局的心太狠,而是鄭君的媽媽被國稅局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國外的人,才會產生這個後果。

台灣的遺產稅在課稅上,將民眾分為兩類人,第一類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境內的人(住在國內),第二類是經常居住在境外的人(住在國外)。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在我國有住所;或是死亡前兩年合計在台灣居滿365天。不符合這兩個條件者,就歸類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人。

這兩類民眾過世時,遺產稅的課稅待遇並不一樣。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民眾過世時,名下於全球各地的財產都要課遺產稅,也可扣除各種扣除額;但民眾若被歸類為經常居住在國外者,那過世時,在課稅上有好處也有缺點,好處是此時只須就民眾留在國內的財產課遺產稅,國外財產不課遺產稅,而缺點則是有關遺產的配偶及子女扣除額等多項扣除額都不能扣抵。

在本例中,鄭君的父親在2012年就過世了,鄭君的媽媽當時也繼承了鄭君父親的遺產,並繳了遺產稅,而鄭君媽媽在繼承鄭君父親遺產後於2018年過世,依稅法規定,繼承財產繳完遺產稅後,於六年內過世,則先前繳納遺產稅的八成可以扣除,因而鄭君在申報媽媽遺產時,就先前他媽媽所繳的遺產稅申請扣除3000萬元,以及繼承人共有多人,申報被繼承人子女扣除額300萬元,但因國稅局認定鄭君媽媽是經常居住國外的人,依遺贈稅法規定,前述兩項扣除額都不能扣除。台北國稅局將鄭君列報的扣除額全數剔除,鄭君媽媽留下的財產幾乎全數列入遺產,對鄭君課了3900萬元遺產稅。

列報扣除額 戶籍並非認定有無住所依據
對於國稅局的補稅處分,鄭君不服並指出,他媽媽雖人在美國,但對台北故鄉念念不忘,且在台北市有設立戶籍,並留有不動產,只不過最近因年事已高,沒有辦法再回台北,國稅局怎能說他媽媽在台北沒有「住所」,而把他媽媽歸類為經常居住在國外的人,不准他列報前述扣除額呢?

國稅局對此的講法則是,被繼承人在台灣是否有住所,並不是以是否有設立戶籍為判斷依據,還要根據客觀的事實,鄭君的媽媽於民國2018年1月過世,往前推算兩年即從民國2016年1月到2018年1月這兩年間,在台居住的期間是0天,而且再往前推算,鄭君媽媽過世前五年,大多數時間也都居住在國外,因此,國稅局認定鄭君媽媽是經常居住國外者,不准鄭君列報相關扣除額,對此,台北高行政法院也同意國稅局的做法,判決鄭君敗訴,但鄭君仍可上訴。

這個案例,值得長期居住在國外的高資產者關注,如果決定在國外終老,被稅捐機關歸類為經常居住在國外者的機率將拉高,繼承人報稅因無法適用多項扣除額,高資產者留在國內財產須繳較多的遺產稅。(作者是資深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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