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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免稅規定,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而來。因此,人壽保險契約的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前提是,該人壽保險契約以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官員說,金管會的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釋,我國國民在境外直接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契約應適用外國法律規定,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
官員說,保險法第37條第3項也規定,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因此,我國國民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因不屬金管會核准保險業的保單,不得主張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免稅規定,其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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