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實以告最保險
民眾投保購買保險商品時,若已罹患慢性疾病或是懷孕者等多種情況,當保險公司得知此況時,是不用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可以拿來做為無法理賠的依據。建議投保前務必要瞭解及避免發生以下5種狀況,簽約時也要據實告知。若保險公司獲悉這些狀況卻仍然同意核保,民眾即可免除這些責任。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可不負給付保險金(理賠)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導致的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但應該將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的人(例如:受益人)。
若保險契約載明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的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2年後,才會開始產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的保險契約,其2年的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應得的人(例如:受益人)。
四,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也就是指受益人若是要殺害被保險人,不管有沒有致對方於死,只要有此行為,便自動失去領取保險金的權利。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這就是說,本來受益人可以領取這張保單的保險金,卻因為做了第四點的行為,失去領取保險金的權利之後,造成這張保單無受益人的情勢。
那麼這筆保險金就成了被保險人的遺產,便可由被保險人的第1順位法定繼承人優先領取保險金。
若其第1順位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或是死亡,則依序由第2順位者繼承,依此類推。
法定繼承人順位,依序為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分成第1至第5的順位。
由保險公司按順位次序,給付保險金給法定繼承人。
五,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也就是指要保人殺害、毒害被保險人。
但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應得之人(例如:法定繼承人、受益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