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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年金險怎麼繳稅? 快檢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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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母親張媽媽剛過世,張媽媽在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八年期年金保險,還在繳費期間,張媽媽就不幸因癌症過世。保險公司返還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900萬元。張先生在處理後事時,這筆900萬是否須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年改之後人們開始重視年金保險的規劃,年金保險所衍生的相關稅務問題也陸續出現;依現行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年金領回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而年金險如果因要保人去世等因素,在約定給付期之前返回解約金,則該保單價值必須計算遺產稅。
 
年金稅務解說表
年金稅務解說表
相關法令為保險法:
第一百十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第一百十一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第一百十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另外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於投保後解約所領回的解約金,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要課稅。
 
本案例中,張媽媽死亡時,她所投保的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所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並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屬保險法所稱的「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
 
所以該筆年金保單價值900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在實務上,稅務機關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投保保險不得作為規避稅負的規劃。
關鍵字:年改,年金,年金險,解約金,遺產稅,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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