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媽媽擁有1間市價1500萬的公寓、現金3百萬、股票、壽險保單,預備留給2個兒子,但因小兒子為身障,她擔心身後無人照顧,希望兒子們能夠和平處理遺產及稅務。
保險的部分最單純,直接在保單指定受益人即可,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所以若沒有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就會被算入去世的那位被保險人的遺產裡,會被扣一筆遺產稅,並照法定繼承人的規則分配。
依據財產性質如下:
房地產通常會共同持有,但是比較不建議這樣處理,因為若手足間對賣房意見不合,容易產生麻煩。股票則因為會隨市場的波動影響價值,若持有多家不同股票,價值不同可能造成日後爭端,分配時需注意。現金就相對單純,分配好即可。
唯有保險會在死亡時創造大量現金,可撫慰人心並協助子女繳遺產稅,避免資產被凍結;也可用於調整分配財產,例如房子給其中一位,保險給另一位,藉此解決分配問題,達成家庭和諧。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每位繼承人都有法定應繼分或特留分(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財產比例),一般以應繼分為基礎的分割,是最沒有爭議的,但在實務上,各繼承人可以相互協議遺產的分配。繼承人之間,無論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因已課徵過遺產稅,不需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7年台財稅35311號函)。
關鍵字:遺產,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民法,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