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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快檢視保單要保人! 小心身故後課遺產稅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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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喜歡購買保險,但最常見的關係人要如何填寫,彼此之間的稅務關係為何?要保人是最大的關鍵人物!

依據保險法定義及分類說明如下:

如果要保人死亡,所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之保單,因為要保人對該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同時也擁有保單借款,並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對於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保單性質不同。所以,當要保人死亡時,其他所有被保險人就沒有要保人保單的權利與價值,乃是屬於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保戶購買保險若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的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是屬於要保人所有,要保人雖然不是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甚至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行使權利等同保單價值。

此權利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將該保單價值合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各項保險相關資料詳加核對,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保單可以不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均為被繼承人),始可適用。

過去,實務上,業務人員常推銷的三代保單,投保時如果是這樣寫關係人,日後會有稅務上的疑慮喔!

此時,實務上得做法是,依照保單價值申報遺產,繳交遺產稅,另外提出繼承表,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內容申請書契變要保人。因此,建議將要保人直接契變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才能達到稅務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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